行政处罚 样本条款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处罚决定书、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网、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网查询以及在百度搜索引擎检索和走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因未批先建曾受到胶州市城乡建设局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德固特轨道装备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前述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因德固特在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形下建设前述相关厂房及综合中心楼,2017 年 9 月 1 日,胶州市城乡建设局作出《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胶建行处字[2017]第 II-10 号),决定对德固特给予警告,罚款 10 万元,并责令改正。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确认,针对胶州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发行人积极进行了改正,并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9 年 9 月 5 日,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确认》,载明:“本 管委会与德固特于 2013 年 2 月 8 日签订《关于建设“德固特高端节能装备项目”合作合同》,基于该合同约定,本管委会有义务协助德固特办理开工建设等相关手续;另外,本管委会为实现‘双月奋战’攻坚、加速推进项目建设,同意德固特项目各环节‘边上车、边补票’压茬推进,一定程度上造成德固特存在上述未批先建的事实。本着尊重客观历史事实的原则,同时为进一步支持本开发区内优秀民营企业发展,本管委会已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实际代德固特缴纳上述胶州市城乡建设局的相应罚款,且本管委会不会向德固特追偿上述罚款资金。”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天眼查等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净化公司提供的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净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两年来受到主要行政处罚如下: 净化公司 违法超限运输 中牟县交通运输局 豫牟交执罚字〔2022〕 220035 号至 220041 号 罚款共计 1.35万元 轻微违法行为 新泓光谷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郑)应急罚〔2021〕 ZD1005 号 罚款 35 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豫建执法罚决字 〔2021〕第 5 号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50 日 上表中新泓光谷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8 月 9 日,新泓光谷公司承建的学理路再生水管线项目工程发生一 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 2 人死亡。针对该安全事故,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做出(郑)应急罚〔2021〕ZD1005 号和豫建执法罚决字〔2021〕第 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泓光谷公司已缴纳了全部的罚款,接受了相应的处罚。 针对上述处罚,郑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作出《安全生产情况 说明》,确认“2021 年 3 月 15 日,新泓光谷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应急罚〔2021〕ZD1005 号)所涉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 2022 年 9 月 30日作出《关于河南新泓光谷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说明》,确认: “我厅对该公司作出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50 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豫建执法罚决字〔2021〕5 号),属于一般事故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属于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目前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已依法执行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新泓光谷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经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新泓光谷公司已缴纳罚款并进行整改,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共有 7 项行政处罚(其中 5 项税务行政处罚、2项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及部分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证明,本所认为,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处罚依据未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罚款数额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存在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的情形,因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导致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境外法律意见》,发行人境外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经核查,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金额在 2,000 元以上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审计报告》以及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标的企业提供的说明、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标的企业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文件及发行人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第 G17030740407 号 《 审 计 报 告 》 、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xxx.xxx.xxx.xx)、 “ 信用中国”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 局 广 东 番 禺 税 务 局 (xxxx://xxx.xx-x-xxx.xxx.xx/gdswzz/gzpysw/gzpysw_index.shtml)、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xxxx://xxx.xxxx.xxx.xx/guangdong/xzcfxxgs/index.html)、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gdsajxxgk/index.shtml),对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管政府部门进行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1.2.1 处罚金额在 10,000 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金额在 10,000 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十六部分所述的税务处罚及前期法律意见书所述奥雅北京分公司所受安监主管部门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