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00-20221013-1210
项目编号:SHXM-00-20221013-1210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单位:xxxxxxxxxxxxxxxxx
x x:练塘镇练民新村 1 号楼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青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7
第三章 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25
第四章 项目需求 30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 32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79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06
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 129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上海青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对青浦区练塘片区社区中心装修工程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其他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项目负责人资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须为建筑工程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投标人须具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青浦区练塘片区社区中心装修工程
2、招标编号:SHXM-00-20221013-121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3、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主要内容:室外工程包括场地修整改造,单体工程包括拆除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及外立面外墙涂了刷新工程。
4、交付地址:xxxxxxxxxx0000x0xx(xx、xxxx)。(采购人指定地点)
5、交付日期:3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
6、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7、采购预算金额:1958300.00元,最高投标限价包1-1708600.00元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节能政
策、福利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22-10-18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10-25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在网上招标系统中报名。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00:00:00~12:00:00,12:00:00~23:59:59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1)获取招标文件其他说明: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2)投标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投标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3)本项目根据市、区财政相关部门要求,必须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平台进行采购。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在投标前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行了解电子招投标的基本规则、要求、流程,具备网上投标的能力和条件,知晓并愿意承担电子招投标可能产生的风险。其中投标签收回执仅作为平台操作流程步骤,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上传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操作须知”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遭遇因系统、网络故障或其他技术原因产生的问题或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2-10-29 10: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另行通知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书面响应文件递交至xxxxxxxxxx000x518商务会议室)
2、磋商地点:书面响应文件须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至xxxxxxxxxx000x518商务会议室,本次磋商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磋商方式。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通过上海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委员会 xxxx://xxx.xx.xxx.xx 查询、打印)
(4) 提供 3 份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并装订密封及电子光盘(按相应格式要求盖章)
(5) 请各供应商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 3G 或 4G 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 CA 证书出席磋商会议。
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
(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通过上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xxxx://xxx.xx.xxx.xx 查询、打印)
(5) 提供 3 份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并装订密封及电子光盘(按相应格式要求盖章)
(6) 请各供应商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 3G 或 4G 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 CA 证书出席磋商会议。
★备注:
①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处理。
②开标时另需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保证金转账凭证(均需加盖公章)(如需)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
1、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自行前往。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000000联系人:钱工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青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000x000x
xx:000000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采购人 | 采购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000000联系人:钱工 联系电话:/ |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上海青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 000 x项目负责人:xxx 电话:00000000 | |
1.1.4 | 项目名称 | 青浦区练塘片区社区中心装修工程 | |
1.1.5 | 建设地点 | 青浦区练塘镇xx公路 3666 弄 2 号楼(一层、二层局部)。(采购人指定地点) | |
1.1.6 | 建设规模 | 详见磋商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1.7 | 项目相关单位 | 项目管理单位 | / |
设计单位 | / | ||
勘察单位 | / | ||
监理单位 | / | ||
1.2.1 | 建设资金来源 | 自筹 | |
1.2.2 | 项目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竞争性磋商范围 |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30 年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11 月 1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书面开工令为准)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1.4.1 (1) | 供应商应具备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 资质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项目负责人资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须为建筑工程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投标人须具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非上海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备案)。 (5)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 商; (6),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 (7)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
1.4.1 (2)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项目负责人资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须为建筑工程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 |
1.4.1 (3) | 业绩要求 | 无 | |
1.4.1 (4) | 其他要求 | 无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 ||
1.9.1 | 是否组织踏勘现场 | □组织 踏勘时间:年月日时分踏勘集中地点: ■不组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 注:疫情防控期间不组织现场踏勘。 | |
1.10.1 | 磋商答疑会 | ■不召开。 磋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磋商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采购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 提问方式:书面提问(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投标人须提前电话联系或通过邮箱发送电子版提问内容(PDF 加盖公章) | |
2.1.1 (9)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
3.1.1 | 响应文件电子版 | 一份,包含全部响应文件的内容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 |
3.2.1 | 最高磋商限价 | |
3.2.2 | 报价 | x项目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进入符合性检查及计算报价得分。最后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电子版组价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 将最后报价的商务文件(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 |
3.3.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3.4.1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金额:/万元; 磋商保证金提交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贷记凭证、电汇、网上支付。 |
3.5.1 | 类似项目定义 | 类似项目是指与本工程相似或相近的工程。具体判别由磋商小组决定。 |
3.5.2 | 供应商的类似项目的要求 | 无 |
3.5.3 | 纸质响应文件 | 正本一份,副本贰本(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盖章),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 注: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封口处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 |
4.1.1 |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依系统内时间为准) |
4.1.2 | 磋商地点(即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现场磋商:上海市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 980 号 518 商务会议室 |
4.2.1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是,退还安排: ■否 |
4.2.2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即磋商地点) | 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 980 号 518 商务会议室 |
4.2.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是,退还安排: ■否 |
4.4 | 供应商代表 |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可以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其中,授权委托人要求: ■本单位工作人员 注:需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通过上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xxxx://xxx.xx.xxx.xx 查询、打印) □该项目的负责人 |
5.1.1 | 供应商代表出席要求及磋商会需提交的材料 | 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 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通过上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xxxx://xxx.xx.xxx.xx 查询、打印) (4) 提供 3 份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电子光盘(按相应格式要求盖章) (5) 请各供应商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 3G 或 4G 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 CA 证书出席磋商会议。 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 (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通过上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xxxx://xxx.xx.xxx.xx 查询、打印) (5) 提供 3 份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电子光盘(按相应格式要求盖章) (6) 请各供应商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 3G 或 4G 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 CA 证书出席磋商会议。 ★备注: ①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处理。 ②开标时另需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保证金转账凭证(均需加盖公章)(如 需) | ||
6.1.1 | 磋商小组组成 | 依法组建,成员为 3 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3 |
7.3 | 履约保证金 | □不提供 ■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本合同总承包金额的 10%,具体在施工合同中 约定。 |
7.4.3 | 合同形式 |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其他: |
10 | 其他注意事项图 | 1.中标单位应严格执行沪建建管联(2017)775 号文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登记专项督查的通知。 2.本项目执行沪薪联办(2018)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3. ①开标/磋商相关人员在进入磋商场所前,应当佩戴 N95 或者 KN95 口罩、扫描“场所码”或“数字哨兵”、测量体(额)温、实名登记;进入开标/磋商场所后,应当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杜绝聚集,不得在场所内随意走动。 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开标/磋商场所: (1)随申码红码、黄码或无法提供随申码的; |
(2)无 72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3)未佩戴 N95 或 KN95 口罩; (4)体(额)温复测≥37.3℃的; (5)有发热、咳嗽、流涕、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乏力、气促等疑似症状; (6)属于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社区健康管理期间的; (7)不配合开标/磋商场所疫情管理规定的。 5.图纸或招标清单详见磋商公告附件 |
供应商须知正文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竞争性磋商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本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竞争性磋商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竞争性磋商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如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联合体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磋商。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均无效;
(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本项目无需)
(5)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 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4.3 采用供应商筛选时,供应商符合磋商筛选条件的采购人将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不符合筛选条件的采购人则不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
1.4.4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竞争性磋商公正性;
(3)与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
(7)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8)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
(14)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5)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磋商、中标资格,采购人重新竞争性磋商时,该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磋商。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答疑会
1.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参加答疑会。
1.11 分包
1.11.1 专业工程暂估价具体内容及暂估价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供应商成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采购人共同依法确定专业分包人。
1.11.2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对本章第 1.11.1 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成交供应商自行施工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拟分包计划表”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
1.12 偏离
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
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1.13 同义词语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成交供应商”,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响应文件格式;
(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和第 2.3 款发出的所有补充竞争性磋商补充文件,均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2.2.1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评审办法、供应商须知、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2.2.2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 按本章第 2.2.1 项、第 2.2.2 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
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3.2 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
2.3.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该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3.5 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3.6 在磋商过程中,因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了采购需求,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的组成
(1)报价承诺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5)供应商基本资料。
(6)其他。
3.1.2 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
3.1.3 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
3.2 磋商报价
3.2.1 供应商的报价应不得超出最高磋商限价。
3.2.2 供应商应按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
文件相关要求进行磋商报价。
3.2.3 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中的磋商总价,应同时修改第四章“项目需求”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相关要求。
3.3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或网上磋商系统中提供的格式,在网上完整地填写响应报价表以及相关响应内容。
3.4 响应文件有效期
3.4.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4.2 在原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自原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5 磋商保证金
3.5.1 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
3.5.2 供应商未按本章第 3.5.1 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5.3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5.4 保证金不计利息。
3.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供应商在磋商响应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5)其他严重扰乱竞争性磋商活动的;
3.6 响应文件的编制
见第八章响应文件组成中“供应商基本资料”要求。
3.7 响应文件的制作及签署
3.7.1 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7.2 响应文件书写应清楚工整,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印章。
3.7.3 当“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的响应文件与提交的备用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供应商
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备用纸质文件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响应文件提交
4.1 响应文件的录入和上传
4.1.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须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客户端,将响应文件逐项录入。
4.1.2 响应文件上传完毕后须逐项完成响应项目内容的填写、资料上传等要求。
4.1.3 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录入、响应项制作后,可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加密成功后即可对响应文件进行上传,上传成功后点击“回执确认”输入 CA 密码,供应商须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
4.1.4 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供应商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员将无法签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响应失败。
4.2 响应文件的提交
4.2.1 所有电子响应文件必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传、解密。
4.2.2 磋商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3.2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对已完成上传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
4.3.3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再修改响应文件。
4.3.4 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磋商响应文件。
4.4 供应商员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人代表要求。
5.磋商
5.1 磋商准备
5.1.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磋商供应商代表须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1 要求出席。
5.1.2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网上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 3 个的,不得进
行磋商;采购人将重新采购。
5.2 磋商程序
5.2.1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在结束解密后,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企业性质认定,并对其进行资格检查。
5.2.2 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核对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处理。
5.2.3 磋商小组完成资格检查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结束资格审查。磋商小组进入邀请供应商阶段。磋商小组专家完成邀请供应商操作后,该项目进入到磋商阶段。
5.2.4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给通过检查的供应商发送邀请函,邀请其参与后续的磋商流程。
5.2.5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与其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
5.2.5 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后报价。
5.2.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
5.2.7 供应商需要登陆电子采购系统平台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主要包含金额,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最终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必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最终报价的组价文件,成交单位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终报价的商务文件(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
5.2.8 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注意:若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与首次报价保持一致不作调整,也须登陆电子采购系统平台按首次报价金额再次填写最终报价。若放弃最终报价,则视作放弃响应本次项目。
5.3 磋商工作
5.3.1 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
5.3.2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法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5.3.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由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相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
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3.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平等的磋商机会。
5.3.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3.5 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及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5.4 最后报价
5.4.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要求各磋商响应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最终报价,并对最终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5.4.2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4.3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所有优惠应体现在单价中,不得总价优惠。
6.评审
6.1 磋商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磋商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曾因在竞争性磋商、评审以及其他与招磋商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6.3.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
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6.3.2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6.3.3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7.成交和公告
7.1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2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财库〔2014〕214 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7.2.确定成交供应商
7.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7.2.2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7.2.3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7.2.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7.2.5 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7.2.6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7.3.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采购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
约担保。
7.3.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网上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除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采购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本项目合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5.质疑与投诉
7.5.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7.5.2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处理。
7.5.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下载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位置:“首页-在线服务”。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前附表。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未按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b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c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d 事实依据;
e 必要的法律依据;
f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质疑应明确阐述招标过程或
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磋商方自收到补齐材料之日起受理;逾期未补齐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
7.5.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7.5.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7.5.6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7.5.7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7.6.终止采购
7.6.1 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符合财库〔2014〕214 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7.6.2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有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8.xxx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8.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
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0.其他注意事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一、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12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工程评审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原则为百分制评审,即总得分=商务文件得分(30 分)+技术文件得分(70 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 3 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扣除价格优惠后(如有)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最后报价进入报价得分。
二、资格性审查
序 号 | 资格条件 | 招标要求 | 是否满 足 |
1 | 法 定 基 本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项目负责人资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须为建筑工程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投标人须具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
2 | 联合投标 | x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三、符合性审查
(一)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并彩色扫描上传的。
本项指响应文件下列内容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并彩色扫描上传的。
(二)供应商信用信息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三)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1.本项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
(4)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还指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竞争性磋商公正性;
(3)与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
(7)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8)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
(14)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5)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磋商、中标资格,采购人重新竞争性磋商时,该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磋商。
(四)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本条指投标报价符合下列情形的:
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
2.安全防护、xx施工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 2.0%的 90%,
(即 1.8%)的。
(五)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如有)
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3.规费、增值税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费率计取的;
2.工期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
3.质量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
4. 供应商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
1.1 供应商代表出席要求及磋商会需提交的材料”材料原件的。
6.其他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六)供应商有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四、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
青浦区练塘片区社区中心装修工程包 1 评分规则:
评分项目 | 分值区间 | 评分办法 |
报价得分 | 0~30 |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 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0 分。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 100; |
技术实施方案 | 0~12 | 方案内容具体、齐全,技术方案有针对性、操作性强,并切合实际保证措施完善。实施方案、措施、计划要切实可行,项目特点、重点与难点的描述及针对性措施,内容描述详细的得 11-12 分,内容描述稍有缺失的得 7-10 分,内容描述存 |
在多处 缺漏的得 0-6 分 | ||
质量保证方案及措施 | 0~7 | 方案针对性、操作性、措施明确性,内容描述详细的得 5-7 分,内容描述稍有缺失的得 2-4 分,内容描述存在多处 缺漏的得 0-1 分。 |
安全xx作业方案及保证措施 | 0~6 | 方案针对性、操作性、措施明确具体性,内容描述详细的得 5-6 分内容描述稍有缺失的得 2-4 分,内容描述存在多处缺漏的得 0-1 分。 |
进度计划 | 0~5 | 工期奖罚承诺及进度计划的合理性、时效性评比,内容描述详细的得 4-5 分,内容描述稍有缺失的得 2-3分,内 容描述存在多 处缺漏 的得 0-1 分。 |
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资源配置 | 0~10 | 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情况,组织机构合理、人员配备齐全、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持证上岗、领导机构的健全性、日常运行机构的明确性,内容描述详细的得 7-10 分,内容描 述稍有缺失的得 6-3 分,内容描述存在多处缺漏的得 0-2 分 |
综合能力 | 0~7 | 1、根据投标人综合履约能力及竞争优势等 综合打分, 好得 5-7 |
分,较好得 2-4 分, 一般得 0-2 分。 | ||
投标人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满足现行最低资质对建造师数量要求。 | 0~2 | 2、投标人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满足现行最低资质对建造师数量要求。(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为准,如投标人未提供,以上海住房和城乡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为准)。本项目需满足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满足要求的得 2 分,不满足的得 0 分。 |
类似业绩 | 0~5 | 近 3 年(2018 年至今)内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 1 个得 1 分, 0-5 分(有效业绩的判 定由评标委员会评定) |
磋商现场答辩情况 | 0~10 | 磋商答辩内容包括本项目概况、项目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经验等。对投标文件熟悉,描述详细 7-10 分,对投标文件了解,描述尚可 3-6 分,对投标文件不熟悉,描述不清 0-2 分 |
应急处置预案 | 0~6 | 应急处置预案内容完整,考虑情况全面,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有及时处理的保证及措施的,内容描述详细的 得 5-6 分,内容描述 |
稍有缺失的得 2-4 分,内 容描述存在多 处缺漏 的得 0-1 分 |
第四章 项目需求
1.项目名称:青浦区练塘片区社区中心装修工程
2.项目预算:项目总投资 2306000 元,建安费 1958300 元
3.工程地点:青浦区练塘镇xx公路 3666 弄 2 号楼(一层、二层局部)。
(采购人指定地点)
4.建设内容:室外工程包括场地修整改造,单体工程包括拆除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及外立面外墙涂了刷新工程。
5.计划工期:3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二、 采购目标
对本项目的建设施工内容进行采购三、 政策功能
1.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节能政策、福利企业发展的相关政
策。
2.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四、 一般要求:(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 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一次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2. 安全: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
3. 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采购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承包人需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完工。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青浦区练塘片区社区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青浦区练塘片区社区中心装修工程 。
2.工程地点:青浦区练塘镇xx公路 3666 弄 2 号楼(一层、二层局部)。。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上海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浦区练塘片区社区中心装 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青发改投【2022】358 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室外工程包括场地修整改造,单体工程包括拆除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 装工程及外立面外墙涂了刷新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施工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工作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11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2 年 11 月 3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一次验收合格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4.1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4.2 服务期限
x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4.3.合同价格形式: 综合单价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详见投标文件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x合同在 上海市青浦区 签订。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
x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施工期间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及资料;2、招标文件及 附件(答疑纪要、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协议书;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质量保修书; 9 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 10、补充合同; 11、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12、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发包人现场指定的地址搭设临房区域 及临时办公区。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施工图纸及现行有关规定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 7 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开工前提供肆套施工图纸(规划设计部)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须载明施工图纸名称、工程号、版本、出图日期、 目录、已有的变更联系单编号等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 工程月进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且修改或优化方案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后 7 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分施工前 7 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全速修改时,承包人应 7 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一个月进度计划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叁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及电子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相应文件后 14 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详见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办理承包人范围的工作人员施工出入证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该部 分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 行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原则上投标单价不做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 方面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xx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或协调施工过程中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另行协商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现场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组织及施工 安排,现场施工协调,以及其他一切与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事务的处理等工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常驻现场,到岗到位,每周现场 办公不少于 5 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 担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投标文件承诺进行处罚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应再 任、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资质、信用等级不低于原项目经理;除上述客观导致项目经理不能继续担任的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罚履约担保金额的 20%;情节严重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 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
(或确定开工日期)后 7 天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
1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另遇有工 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 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对更换到位的技术负责人资质、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原技术负责人。除上述客观导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能继续担任的情形外不允许更换,
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的 10%;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 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 5%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规定的关键岗位人员到x率 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天数的,不足天数每人次每天按 500 元扣罚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工程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相关规定执行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涉及行业需要的专业工程,业主有权利根据行业要求另行发包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在分包合同中具体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合同签订后 14 天 内,中标金额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后的 10%,至通过竣工验收后终止。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承 担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详见监理合同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xx施工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处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安全生产、xx施工措施费支付比例、期限及使用按本合同工程款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 件无约定时按通用条款或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14天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4 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 天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后 7 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 7 日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不设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执行通用条款 ;
(2) ;
(3) 。
7.9 提前竣工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7.9.3 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提出的提前竣工的建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工期标准 15%(含 15%)的,承包人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见招标文件 规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详见通用条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或增加,承包 人不得因此拒绝施工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本款项第(3)目细化为:
①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确定变更工作单价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超过 15%的,其超过 15%部分的工程
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超过 15%的,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调整公式如下:
A.当Q1>1.15Q0 时,S=1.15Q0×P0+(Q1-1.15Q0)×P1
B.当Q1<0.85Q0 时,S=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
P1——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 15%,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综合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A.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
B. 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招标文件指定当月“信息价”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确定。既没有投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认。
C.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
关于变更估价的其他约定: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主管部门规定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主管部门规定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按发包人规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签约时填入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工期大于 180 天的予以调整,否则不予调 整。可以调整的有:人工、机械设备不予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 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施工期工程造价信息价平均值与基准价格比较,调整其超过以下约定幅度部分要素价格,调整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增值税。
(1)要素价格的调整范围及变化幅度:
①人工工日价格变化幅度:± 3 %;(含3%下同)
②钢材价格变化幅度:±/ %;
③除钢材以外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幅度:(商品混凝土、砂浆) ± / %;
④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变化幅度:± / %;
(2)信息价平均值计算方法:采用以下第 ② 方法第①种方法:加权平均法。
第②种方法:算术平均法。
(3)基准价格的约定: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清单。除风险范围以外约
定的调整外,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一次性包定:(1)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 用费(2)企业管理费和利润;(3)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
a.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xx和施工安全等问题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b.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等其它管理费。
c.土方开挖及外运、处置及泥浆外运、处置按规定须承包人办理的,应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d.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沪建建管(2017)899 号文件结算及支付。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税金税率计取按新规定执行
3、其他价格方式:(1)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中标金额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后的 10% 。
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方提交合格的履约保函及付款申请,监理、投资监理、发包方代 表签发后 14 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进度付款证书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的 20%开始分三次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见招标文件规定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另行约定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招标文件规定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一个月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为中标综合价,工
程量按实计取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根据每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发包方要求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本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过程进度款按照实 际完成工程量(施工监理验收合同范围内的合格工程量)的 80%支付;办理完竣工结算审价,提供全套竣工文件并经档案局认可后,向承包人支付到审定工程造价的 85%;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完成审计后付至审计造价的 97%(若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审价结束后审计工作一年内未能完成的,则向乙方付至审定工程造价的 90%);余款 3%保修结束期后 2 周内支付。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14 天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14 天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14 天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发包方要求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另行约定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另行约定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明书后 7 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后 28 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另行约定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另行约定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见专项条款 12.4.3(1)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执行。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6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审计结束后, 其它执行通用条款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按国家相关规定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
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国家相关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 行确定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
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
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 于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 特 别 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 其 名 义 编 制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费 用 承 担 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上海市 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节 合同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2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 13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14 xx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15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附件 16 青浦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 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
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 设备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备注 |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8:
(发包人名称):
履约担保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 年 月 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年 月 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 据 ( 承 包 人 名 称 ) ( 以 下 称 “ 承 包 人 ” ) 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10:
(承包人):
支付担保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
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
x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附件 12: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x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
x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单位公章) 承包人: (单位公章)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1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xx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xx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
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
2000 年 10 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 50 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 2 至 3 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
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xx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单位公章) 承包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附件 14:xx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xx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xx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xx施工和xx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xx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xx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xx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xx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xx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xx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xx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
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
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
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xx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附件 1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
(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
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
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 至 50000 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 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报建编号: 标段号: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复 核 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总 说 明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招标人约定如下: ;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 (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本市或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 (5)补充招标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6〕42号执行。
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适用总价合同)。
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
x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和设备,其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投标报价。
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投标报价中必须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项目工作内容。
2.6.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递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
2.7.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xx施工费应进行费用明细报价,其合计金额不得低于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最低费率 2.0%的90%(即 1.8 %)。(最低费率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执行)
2.7.3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重要措施项目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
2.7.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5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
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 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 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9规费
2.9.1 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以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社会保险费包括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费率固定统一。该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时填报。两项合计后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各类工程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沪建市管[2019]24号)。
2.9.2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建部分)按该基数乘以1.96%计算;安装工程按该基数乘以1.59%计算(沪建市管[2019]24号)。
注:污水处理费:按本市相关规定计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水费价格内。
2.10 增值税: 9 % 。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6〕42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
2.11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2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投标总价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14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5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3.其他说明
3.1词语和定义
3.1.1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 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1.7增值税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
3.1.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递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本条适用总价合同)
3.2.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递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 (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递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适用总价合同)。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增值税。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不需要考虑除规费和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增值税
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增值税。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
3.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增值税。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增值税。
3.4其他补充说明
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报建号:标段号: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汇 总 内 容 | 金额(元) | 其中:材料暂估价 (元) |
1 | 单体工程投标价格汇总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2 | 措施项目费 | ||
2.1 | 总价措施费 | ||
2.1.1 | 安全防护、xx施工费 | ||
2.1.2 | 其他措施项目费 | ||
2.2 | 单价措施费 | ||
3 | 其他项目费 | ||
3.1 | 暂列金额 | ||
3.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
3.3 | 计日工 | ||
3.4 | 总承包服务费 | ||
4 | 规费 | ||
5 | 增值税 | ||
合计=1+2+3+4+5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页码:
单体工程名称:
序号 | 分部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材料暂估 价(元) |
合计 |
注:群体工程应以单体工程为单位,分开汇总,并填写单体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描述 | 工程内容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 | 额(元) |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其中 | ||||||||
人工费 | 材料暂估 价 | |||||||||
x页小计 | ||||||||||
合 | 计 |
注:表中人工费指规费按人工费计取的应填写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项目名称 | 金 额(元) | |
1 | 整体措施项目(总价措施费) | |
1.1 | 安全防护、xx施工费 | |
1.2 | 其他措施项目费 | |
2 | 单项措施费(单价措施费) | |
合计 |
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金额 |
1 | 环境保护 | |||
1.1 | 沪措 0109010 | 粉尘控制 | ||
1.2 | 沪措 0109020 | 噪音控制 | ||
1.3 | 沪措 0109030 | 有毒有害气味控制 | ||
小计 | ||||
2 | xx施工 | |||
2.1 | 沪措 0110010 | 安全警示标志牌 | ||
2.2 | 沪措 0110020 | 现场围挡 | 包括大门 | |
2.3 | 沪措 0110030 | 各类图表 | ||
2.4 | 沪措 0110040 | 企业标志 | ||
2.5 | 沪措 0110050 | 场容场貌 | ||
2.6 | 沪措 0110060 | 材料堆放 | ||
2.7 | 沪措 0110070 | 现场防火 | ||
2.8 | 沪措 0110080 | 垃圾清运 | ||
小计 | ||||
3 | 安全施工 | |||
3.1.1 | 沪措 0112010 |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时 防护 | ||
3.1.2 | 沪措 0112020 | 通道口防护 | ||
3.1.3 | 沪措 0112030 | 预留洞口防护 | ||
3.1.4 | 沪措 0112040 | 电梯井口防护 | ||
3.1.5 | 沪措 0112050 | 楼梯边防护 | ||
3.1.6 | 沪措 0112060 |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 ||
3.1.7 | 沪措 0112070 | 高空作业防护 | ||
3.1.8 | 沪措 0112080 | 操作平台交叉作业 | ||
3.1.9 | 沪措 0112090 | 作业人员必备安全防护 用品 | ||
小计 |
续上表
序号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金额 |
4 | 临时设施 | |||
4.1 | 沪措 0111010 | 办公用房 | 办公室、会议室、文体活动室、值班 室等 | |
4.2 | 生活用房 | |||
4.2.1 | 沪措 0111020 | 宿舍 | ||
4.2.2 | 沪措 0111030 | 食堂 | ||
4.2.3 | 沪措 0111040 | 厕所、浴室、开水房等 | 密闭式垃圾站、盥洗设施、化粪池等 | |
…… | ||||
4.3 | 生产用房 | |||
4.3.1 | 沪措 0111050 | 水泥仓库 | ||
4.3.2 | 沪措 0111060 | 木工棚、钢筋棚 | ||
4.3.3 | 沪措 0111070 | 其他库房 | 包括分包使用库房 | |
…… | ||||
4.4 | 临时用电 | |||
4.4.1 | 沪措 0111080 | 配电线路 | ||
4.4.2 | 沪措 0111090 | 配电开关箱 | ||
4.4.3 | 沪措 0111100 | 接地保护装置 | ||
…… | ||||
4.5 | 临时给排水 | |||
4.5.1 | 沪措 0111110 | 供水管线 | 管具、表具、阀门 | |
4.5.2 | 沪措 0111120 | 排水管、沟 | ||
4.5.3 | 沪措 0111130 | 沉淀池 | ||
…… | ||||
4.6 | 临时道路 | |||
4.6.1 | 沪措 0111140 | 临时道路 | ||
4.6.2 | 沪措 0111150 | 硬地坪 | ||
小计 | ||||
合计 |
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工作内容、说明及包含范围 | 金 额(元) | |
1 | 夜间施工费 | |||
2 | 非夜间施工照明费 | |||
3 | 二次搬运费 | |||
4 | 冬雨季施工 | |||
5 |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 时保护设施 | |||
6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
… | … | |||
合 计 |
注:1. 最高投标限价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
2. 投标报价根据拟建工程实际情况报价;
3. 措施项目费用应考虑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因素。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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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 特征描述 | 工程内容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 额(元) | ||
综合单 价 | 合价 | 其中 | |||||||
人工费 | |||||||||
x页小计 | |||||||||
合 计 |
注:按照规费计算要求,须在表中填写人工费;招标人需以书面形式打印综合单价分析表的,
请在备注栏内打√。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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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金 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 | 明细详见 表 | ||
2 | 暂估价 | |||
2.1 | 材料暂估价 | — | 明细详见 表 | |
2.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明细详见 表 | ||
3 | 计日工 | 明细详见 表 | ||
4 | 总承包服务费 | 明细详见 表 | ||
合 计 |
注:材料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暂列金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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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量单位 | 暂列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合 计 | — |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材料暂估单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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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清单编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拟发包 (采购)方式 | 发包( 采购)人 | 单 价 (元) | 合价 (元) |
注:1.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2. 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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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发包(采购)方式 | 发包(采购)人 | 金额(元) |
合计 |
注: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